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DIAN FORENSIC LABORATORY· BEIJING
您当前的位置:信息中心 > 新闻中心 > 医患沟通之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医患沟通之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在医疗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很多关于患者隐私权的问题,如患者的隐私部位、病史、缺陷、特殊经历等,这些都应是患者不应受任何形式侵犯的权利。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患者对于医务人员尊重其隐私权的要求就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要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在诊疗过程中注意尊重患者的隐私权,这不仅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自己的有效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详细而言,首先,隐私权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民法上的权利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而人身权之下又分为身份权与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与人身密不可分;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具体而言,可以分包括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以及个人隐私使用权四个方面的子权利;再次,侵犯自然人隐私的表现包括侵犯扰乱自然人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允许进行使用的行为。


二、患者隐私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为治疗疾病而需要向医生如实陈述病史及诊断疾病所需的个人信息,在一定情况下还应接受对其隐私部位进行的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医学检查。


患者的隐私就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但不愿让其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包括所有能够特定患者个人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

(1)患者的一般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年龄、籍贯、经济状况等;

(2)患者的既往史如疾病史、家族史、生活史、婚姻史、生育史等;(3)患者身体的隐秘部位及通过诊疗探知或查明的心理生理缺陷;(4)患者的病名及病情;(5)血液、精液、血型等特殊检查的报告单。


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对上述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不被他人了解、观看、拍摄、公开和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患者隐私权具有与一般隐私权不同的自身特性。


第一、患者隐私权的客体侧重于患者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


第二、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对患者隐私权负有保护义务主要限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第三、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处于治疗疾病的目的更愿意透露与自己疾病相关的任何信息,使得患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在医疗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医务人员无意冒犯却侵犯了患者隐私权的情况。


三、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1、道德层面的约束

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依赖关系。出于治疗疾病所需,患者必须将前述隐私信息向医务人员公开,这是患者基于其隐私支配权而作出的对隐私权的有限放弃。医务人员因治疗疾病所获知患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在患者的知情同意前提下对患者的身体隐秘部位实施医学检查具有正当性,并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医务人员应对患者履行忠实、勤勉的义务,除认真负责的诊治外,必须尊重患者的人格权,保守医疗秘密。当前,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医疗,不泄漏患者隐私已成为我国广大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2、法律规范的保护

关于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我国立法也对上述职业道德规范加以确认,使其上升为法律规范。例如,《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条例》第18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基于法律法规的上述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2条前半段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四、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保守患者的医疗秘密。因科研、教学需要利用医学文书及有关数据的,需经患者同意,且不得泄露患者隐私。这是医务人员对患者所承担的一项义务。为保障该义务落到实处,《侵权责任法》第62条后半段规定,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这几种责任形式中,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很好理解,以下主要介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这两种方式。


1、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一种有效方式。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公开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进行。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主要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就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赔礼道歉来说,不公开赔礼道歉的效果更好,例如采取当事人面对面的方式、信函的方式。如果以公开的方式,将可能造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二次损害。


2、赔偿损失

由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结果主要是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行的赔偿。


五、涉及患者隐私权的沟通技巧


医务人员和患者沟通应因人、因地、因时制宜,同时沟通过程要充分尊重患者的尊严和感受,既不能像审问犯人一样咄咄逼人,也不应由轻蔑的表情和语气,应当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讲话内容,同时注意观察患方的反应,避免患方产生不适或者抵触情绪。因此,在和患者沟通过程中,涉及隐私或比较敏感的问题时,医师更要提高沟通技巧:


1、医师要明白,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致病原因(如性病、艾滋病、未婚女性的妇科疾病等),可能会因为社会的、道德伦理的、法律的评判引起患者的抵触或隐瞒。医师在沟通中应努力使患者明白,自己仅关注致病的原因,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评判。医师面对的仅仅是病人,追求的是弄清致病的原因,从而更好地治病,这样就不会在言行方面形成对病人的压力。


2、在问诊中,当病人有意识地隐瞒病因时,医者不必强硬追问,但可婉转说明:如果发现某种疾病(如宫外孕、性病、艾滋病……等)会有哪些症状和征兆,会有哪些严重的危害,弄清病因对有效治疗的重要意义等。给病人一个思索、权衡利弊的时间。让病人从思索中体会到“医师是在治病救人”从而配合治疗。


3、由于问询涉及到病人的隐私,医师的问诊语调应当是低声轻柔,语速徐缓。所用语气、语调使病人意识到这种谈话仅仅是医患两个人之间的悄悄话,不会也不必让外人知道。当病人充分感受到自己的隐私已经得到了尊重,自然会敞开心扉向医师倾诉,并且会对医师充满感激之情。


本文摘自《侧耳倾听——做一名会沟通的好医生》



上一篇:献礼70周年!迪安鉴定版《我和我的祖国》首次公开
下一篇:重磅!医疗意外正式入保!涉保法医临床、医疗损害鉴定迎变革!银保监会发布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热门鉴定项目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远程会诊
联系我们
电话:
010-68734180
邮箱:bjdasfjd@dazd.cn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707室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9:00——17:30
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707室
电话:010-68734180
邮箱:bjdasfjd@dazd.cn
迪安鉴定官方微信号
©2017-2018 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158号 浙ICP备1803875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