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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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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性质

行政鉴定

司法鉴定


主要目的

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

确定责任比例,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启动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由医患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以抽签、摇号、人民法院指定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并由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主体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为中华医学会

具备鉴定委托事项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人

医学会专家库成员

具备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



鉴定结论

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适用法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


救济途径

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虽然目前司法审判实践采取鉴定双轨制,但当事人往往只能则一选择。从上表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鉴定主体、鉴定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故而很可能存在同一案件因为不同的鉴定途径而得出不同结果,甚至对于同一损害后果按不同的标准也可能存在不同的伤残评定。因此当事人对于如何选择鉴定途径应当慎重,必要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另外,鉴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不统一,医疗损害致人身损害鉴定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我们翘首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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