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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鉴定版《医疗损害远程鉴定流程指引》






医疗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基础公共服务,也是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重要民生领域。不过,由于科技发展、人类认知等局限性,以及医疗行为失误、意外或其他诸多因素,与医疗行为伴生的医疗纠纷一直无法避免,而且也是社会的热点问题,甚至因纠纷引发恶性事件。

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争议的医学技术焦点问题往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提供解决依据,尤其诉讼案件。

据报道201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8112件,其中二审案件中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为1948件,占二审申请鉴定案件比例高达88%,由此可见医疗损害鉴定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主要途径。

由于医疗损害鉴定涉及专业较多,技术要求高,难度大,鉴定周期往往比较长,是目前调解和诉讼的工作症结点之一,而且有些当事人出于公正考虑,会寻求事发地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为了能够充分了解双方有关鉴定争议技术问题,以及对相关材料进行确认,也为与诉讼各方进行有关问题的沟通,往往会举行听证会及(或)会诊。

传统的听证或会诊会通知诉讼各方需要到鉴定机构参加,这无疑会进一步增加诉讼各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尤其对患者而言,在就诊过程中可能已花费大量的资金,或者身体出现不良状况,导致行动不便,这些问题也会极大的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顺利进行。

出于有利于医疗纠纷调解和诉讼解决,以及让诉讼各方能够更加便捷、经济地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减少诉讼各方的诉累的原则,在结合目前互联网技术基础上,我们特编制了《迪安鉴定医疗损害远程鉴定流程指引》(SOPQMS-CZ-FL006),提供医疗损害鉴定全流程远程整体解决方案,涵盖委托、受理、材料提交、远程听证及会诊、检查、答疑及出庭等工作,以便于能够及时、高效和方便地提供医疗损害鉴定服务。同时,也希望能够为同行开展此类工作提供参考。



医疗损害远程鉴定流程指引


1 目的

为规范医疗损害远程鉴定活动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主要包括远程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网上委托、网上材料的提交与审理、远程听证、远程活体检查、鉴定文书送达、鉴定人远程出庭等。



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医疗损害远程鉴定的全过程,包括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医患双方当事人、鉴定专家等一方或多方因故无法到达鉴定现场,或委托人、审判人员等因故需要参加但无法到达鉴定现场的情况下,为保证鉴定及诉讼工作而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受理、听证、会诊等工作。同时,本指引也适用传统鉴定方式的部分程序,如远程听证和鉴定人远程出庭质证。



3 定义

3.1 远程鉴定,指所有鉴定活动或部分鉴定活动通过远程视频、语言交流、电话交流、网上或书面材料传递等形式进行。

3.2 听证会,是指由鉴定人召集、委托人和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出席的特别会议。

远程听证会,是指采用远程视频的方法完成听证会,如果没有条件也可以通过会议(语音形式)交流完成。

3.3 鉴定人远程出庭质证,是指鉴定人通过远程视频或语音形式接受法庭质询。


4 程序

4.1 远程委托与受理

4.1.1 委托人

4.1.1.1 人民法院委托。

4.1.1.2 医患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委托

4.1.1.3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

4.1.1.4 其他组织或机构委托。

4.1.1.5 个人及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应受理。


4.1.2 委托事项

4.1.2.1 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4.1.2.2 损害后果评价

4.1.2.3 诊疗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4.1.2.4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4.1.2.5 医疗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鉴定机构不对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鉴定)

4.1.2.6 其他专门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损伤残疾程度、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后续诊疗项目等


4.1.3 鉴定材料

委托人交付的鉴定材料范围包括:

4.1.3.1 鉴定委托书

4.1.3.2 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患者身份证明文件。

4.1.3.3 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住院病案原件(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手术记录、特殊治疗告知书、谈话记录及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会诊讨论记录等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或复印件,与疾病诊治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以及与疾病诊治相关的其他真实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等;住院病历复印件不方便提供的,也可以提供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

4.1.3.4 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

4.1.3.5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书复印件,如尸检报告等

4.1.3.6 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初次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4.1.3.7 其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如手术光盘、监控视频等

注:对委托人交付的鉴定材料,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4.1.4 鉴定材料审查

4.1.4.1 鉴定人应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查,确保鉴定材料满足鉴定要求。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与委托从及时联系,并提出具体要求。

4.1.4.2 鉴定人应对鉴定事项、鉴定用途、鉴定目的进行审查,确保鉴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当本机构鉴定能力有限不能完成鉴定事项(或部分鉴定事项)的,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调整鉴定事项或不予受理。

4.1.4.3 鉴定人对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有异议时,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或与委托人联系并说明情况。


4.1.5 对争议鉴定材料的处理

4.1.5.1 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向委托人提出,委托人可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充分质证。

4.1.5.2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先予沟通或听证等方式对鉴定材料进行确认,当事人仍对于鉴定机构的认定意见坚持提出异议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程序,并将上述情况以及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鉴定程序是否可以进行等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对鉴定材料作出判断,并将判断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鉴定机构。


4.1.6 受理

4.1.6.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1.6.2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4.2 远程听证会

4.2.1 启动工作

4.2.1.1 远程听证会的启动原则上由委托人提出要求或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委托人批准,鉴定机构协助或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后予以实施。

4.2.1.2对于委托人要求召开远程听证会的,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共同商定听证会具体日期、程序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有需要,鉴定机构应发出书面通知。

4.2.1.3对于拟定召开听证会的,如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或两方因故无法到达鉴定现场的,可在听证会预定日期前四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经委托人批准后可采取远程方式予以实施。如委托人、审判人员等因故需要参加但无法到达听证会现场的,可在听证会计划日期前一个自然日内与鉴定机构协调处理远程事宜。如鉴定专家因故无法到达听证会现场,应由鉴定机构予以处理远程事宜。


4.2.2 会前准备工作

4.2.2.1 鉴定人应在听证会前与委托人沟通远程的流程。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应根据远程参加人员情况尽可能采用比较集中参与的方式,如相关人员集中在法庭等场所。特殊情况下,无法集中在相关场所的,参与人员应选择相对比较安静,易于交流的场所。

4.2.2.2 远程听证前,与会方根据要求提前下载并安装远程听证系统客户端。

4.2.2.3为保障远程听证的顺利进行,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人要求或组织协调在听证会计划日期前开展设备调试等工作,可为一方或多方同时开展,参与各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配合做好调试工作。

4.2.3.4受服务器承载与网速等限制,为保证远程听证的效果及顺利进行,原则上医患各方为3人/客户端参加,超出人员/客户端不予允许参与或列席旁听,特殊原因可视情况而定。


4.2.3 听证过程指引

4.2.3.1 听证会由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或鉴定助理主持。

4.2.3.2 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需核对参会方登录情况,做最后一次通信效果确认。

4.2.3.3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按照先患方、后医方、最后委托人的顺序,由参会人员逐一介绍身份情况,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

4.2.3.3.1 患方:参会人员姓名、年龄、与被鉴定人关系等身份信息

4.2.3.3.2 医方:参会人员姓名、年龄、职称及职务等身份信息

4.2.3.3.3 委托人:参会人员姓名、年龄、职务等身份信息

4.2.3.4在确认参会各方人员名单及身份后,主持人应如实告知下列事项:

4.2.3.4.1 听证会程序。

4.2.3.4.2 宣布听证会注意事项。

4.2.3.4.3 宣布本案鉴定人员组成,并确认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4.2.3.4.4 宣布鉴定委托事项。

4.2.3.4.5 告知用于此次鉴定的鉴定材料。

4.2.3.4.6 宣布存在的鉴定风险及其他相关事宜。

4.2.3.5 医患各方分别进行第一轮陈述(建议按每方限时15分钟)。第一轮陈述完毕,主持人询问各方有无补充陈述,视情况可进行第二轮陈述。

4.2.3.6 鉴定人和/或专家向医患各方询问。

4.2.3.7 鉴定人和/或专家询问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4.2.3.8鉴定人和专家内部讨论,专家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名。对于需要沟通时,可在内部讨论基础上进行沟通


4.2.4 听证后处理

听证会结束后,鉴定人应根据听证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4.2.4.1 听证会后的一般处理

4.2.4.1.1 无影响鉴定的情况,直接进入鉴定实质程序;

4.2.4.1.2 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争议的,委托人进一步确认,并提供书面意见,若委托方无法进一步确认且未能给出书面明示意见时,应终止鉴定

4.2.4.1.3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检查、出诊查体),书面函告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除鉴定人出诊查体外,所有补充材料均应经质证后由委托人转交鉴定人。对于无法补充鉴定材料等,可视情况终止鉴定;

4.2.4.1.4 对于主要争议焦点已超出司法鉴定范围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的,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处理;

4.2.4.1.5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处理。

4.2.4.2 鉴定文书制作与发放

4.2.4.2.1 法医学检验

严格遵循《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方法规范,检验记录详细,监控记录完整。

4.2.4.2.2 鉴定文书制作

鉴定文书制作应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要求。


4.2.5 异议答复与鉴定人出庭

4.2.5.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存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委托人转交鉴定人。

委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在指定期限内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鉴定或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对于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提出的异议或补充说明要求,鉴定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4.2.5.2鉴定人出庭

4.2.5.2.1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4.2.5.2.2 鉴定人出庭,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4.2.5.2.2.1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4.2.5.2.2.2 按时出庭,服从人民法院管理,遵守法庭纪律

4.2.5.2.2.3 举止文明,措辞严谨,表述清楚

4.2.5.2.2.4 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4.2.5.2.2.5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

4.2.5.2.2.6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2.5.2.2.7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4.2.5.2.3 对于委托人要求或因客观原因等限制,鉴定人可以利用远程系统参与出庭,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4.3 记录与存档

4.3.1 远程听证会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作为案卷档案的一部分予以留存。

4.3.2 远程出庭的记录与存档应按照人民法相关规定执行,可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5 支持文件

5.1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32号令)

5.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第701号令)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4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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