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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被停止执业6个月、赔偿9万元


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本案中,杨某系乡村医生,其超权限、超范围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米诺”,违反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患儿输液后死亡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患儿尹某,男,2012年1月27日出生。


杨某系乡村医生,在内蒙古敖汉旗贝子府镇某村某组的自家院内开办“杨某乡村诊所”。


2014年11月25日,患儿尹某因身体不适,其父母请杨某为其诊断治疗。


杨某来到患儿家长,诊断其为感冒。


杨某随即给患儿开具处方,在做“头孢米诺”过敏试验呈阴性后,从随身携带的的药兜中取出注射器配药,给患儿静脉输液。


患儿家属保留的处方显示:头孢米诺0.5g×1支,清开灵15ml,安溴索粉针15mg×1支,输液3天。


杨某给患儿扎上针后即离开。


第二天上午,杨某又来到患儿家中继续为患儿输液,杨某对患儿家属称,所用药物没变,扎上针后就离开。


2014年11月27日中午12时40分,杨某再次来到患儿家中给患儿输液,扎上针后就离开。


待输到第三瓶液体“头孢米诺”后,患儿出现嘴唇冰凉、呼吸困难、全身哆嗦等症状。当日下午3时左右输完液,家属为患儿拔了针,但患儿的不良症状没有消退。3点40分左右,患儿“嗷”的一声突然昏厥倒地,家属急忙将患儿送往附近医生董某家抢救,董某说患儿病情严重,建议去医院抢救,家属又将患儿送到敖汉旗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儿死亡后,敖汉旗医院的医生告知家属,要查明死亡原因应该对尸体解剖,家属拒绝,将患儿尸体带离。


后患儿家属向当地卫生局反映,认为患儿死亡与杨某输液有关。


2015年4月22日,患儿家属将杨某及其诊所诉至内蒙古敖汉旗人民法院。


患儿家属称,杨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头孢米诺”、未对头孢米诺做过敏试验、在执业处所以外为患儿治疗,且在输液过程中不在现场观察,使用过期的头孢米诺等,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杨某辩称,使用的“头孢”已经做了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对患儿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患儿家属表示不申请医疗鉴定。


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此外,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而“头孢米诺”不属于基本用药目录的范围,在《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定位为“限制级”。


据此,法院认为,杨某在对患儿治疗时,超权限、超范围使用“头孢米诺”,违反了相关规定。


此外,法院还认定,杨某在输液期间离开、未能尽到观察注意义务,且违反规定超出执业地点行医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杨某的上列情形,违反了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法院据此认为,杨某有过错(过失)。


依据上述杨某诊疗过失的情节,法院据情酌定患儿的死亡结果与杨某的诊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对患儿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规定范围内的款额,予以部分支持。


2015年7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杨某对患儿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9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敖汉旗卫生局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未按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对患儿使用“头孢米诺”属超范围、超权限用药,给予停止6个月执业活动,暂扣杨某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来源:尹某某、田某某与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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